昨日鄞州區交通局原副局長周志杰因涉嫌受賄依法開庭審理
孔板流量計報道:昨天,鄞州區交通局原副局長周志杰因涉嫌受賄,在鄞州法院受審。在他收受的財物里,最引人注目的不是7萬元現金,而是10張329軟中華的香煙卡。據了解,這10張香煙卡能夠換取200條香煙,價值15萬余元。昨天,鄞州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每張煙卡能換20條煙,今年54歲的周志杰于2003年12月調入鄞州區交通運輸局,任副局長兼任公路管理段段長,2008年免去公路管理段段長一職。
孔板流量計報道:2006年的一天,葉某找到周志杰,希望周志杰能夠在自己妻子順利從外地調入鄞州區公路管理段時提供幫助,離開時,葉某留下了2萬元現金。事成之后,為了感謝周志杰,又考慮到方便、安全等因素,葉某在2008年12月及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端午、中秋節前,先后10次給周志杰送來10張329軟中華的香煙卡,并告知周志杰,每張卡能夠拿到20條329軟中華香煙。
隨后,周志杰又利用職務之便,在交通局相關的工程中,為自己的遠房親戚提供了幫助,事后,親戚也分2次送了周志杰5萬現金,周志杰并沒有推辭。直至今年8月,因為行賄人事發,得到風聲之后,周志杰主動投案,并上繳了全部贓款。
煙卡能否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庭上,周志杰的律師提出:“煙卡的性質不是法律意義上合法的有價證券類的票據,僅僅是流傳于坊間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提貨券。煙卡在未提取前,使用價值并未實現,仍處于待流轉狀態,并不能作為現金使用。”因此,煙卡不能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
而公訴人則認為,根據司法的相關解釋,實物不僅包括貨物、有價票證,也包括有價代幣卡,數額以實體支付的價格為準。煙卡的本質就是有價代幣卡,辯護人認為不構成實物是自己的錯誤理解,與事實不符。至于被告人對受賄香煙的用途,也沒有證據證明是用于公務,因此認定受賄200條香煙的事實和數額符合法律和事實。
孔板流量計報道:在庭審最后的陳述中,周志杰這么說道:“對于我來說,犯罪是事實,我心里很難過,我在領導崗位上將近三十年了,一下子變成了罪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確很后悔。沒有好好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觀,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我沒有把握住自己,經受不起金錢的誘惑。我認罪服法,我會積極改造,爭取早日新生。要求組織上和法律機關能考慮我的實際情況,對我從輕、減輕量刑。”
此案并沒有當庭作出審判,將在近期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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